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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工作

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

时间:2023-07-05            浏览:45次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和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》 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 生,可申请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成人学士学位:

 1.品行端正,诚实守信,遵纪守法; 

2.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,其课程学习 和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)的成绩,表明确已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且有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;

 3.课程考试成绩(公共课、基础课、专业主干课):自考生 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,其他类成人教育(函授、脱产、业余、 夜大等)毕业生课程(含毕业论文)考试成绩均在 75 分以上(含 75 分); 

4.学位课程考试成绩(一门专业基础课、两门专业课):自 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上(含 70 分),且单科成绩 不低于 65 分;其他类成人教育(函授、脱产、业余、夜大等) 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均在 75 分以上(含 75 分);

5.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,并符合下列条件:

 (1)非英语专业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,须参加全省或 我校或我校参加的湖北省高校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组织 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,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 级、六级考试成绩在 425 分以上(含 425 分)、或参加全国公共 英语等级考试四级(PETS-4)成绩合格,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英语(二)【英语(专升本)】考试成绩达到 65 分及以上者; 

(2)英语专业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,须参加全省或我 校或我校参加的湖北省高校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组织的 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(第二外语)且成绩合格,或参加专业英 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,或参加大学日语、大学法语、大学俄语 四级考试合格,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65 分及以上者; 

(3)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者,申请成人学士 学位时其外语成绩视为合格; 

(4)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本科阶段在籍学习期间。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为教育部学籍注册的入学日期起至毕业时间止;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为考籍注册时间起至毕业时间止。

 6.考试无舞弊记录,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。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三门学位课程由继续教育 学院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中明确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的三门学位课程成绩以湖北省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考 试成绩为依据。

 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:

 1.个人申请。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,达到本办法规 定的条件和要求,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,填写有关表格及 上交相关材料; 时间:6 月份毕业学生(自考)和 7 月份毕业学生(成考生) 申报时间为当年 10 月;12 月份毕业学生(自考)和 1 月份毕业 学生(成考生)申报时间为第二年 5 月。

 2.继续教育学院审查资格,整理申请材料,汇总数据; 

3.省学位办审核;

 4.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 发学士学位证书。 

第五条 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授予学士学位者,不再补 授。 

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 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,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 本办法为准。2013 年 6 月 14 日学校印发的《湖北大学成人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》(校教字〔2013〕16 号) 同时废止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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